供电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用电人:
根据《合同法》、《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情况
1.用电地址:
2.用电分类:
3.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综合箱出线压接螺栓(如有变化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4.电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按照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执行。
二、供电人权利和义务
5.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抄表例日为每月(),供电人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电费。供电人可单方调整抄表日期,但须通知用电人。
6.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对用电人中止供电需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第五章第六十六条要求。
8.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时,供电人可中止供电。因故中止供电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章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执行。
9.供电人因违反合同约定停止供电、供电质量问题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规定给予赔偿。
三、用电人权利和义务
10.用电人应于()一次性付清电费。用电人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用电人仍需承担交纳电费的义务。
11.用电人电费支付方式为(),用电人付款单位(全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
12.用电人逾期未缴纳电费或存在违约用电行为的,应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九十八条、一百条规定计收。
1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14.一方认为计量装置失准,可提出校验申请,具体业务流程和差额电费计算退补方法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六章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执行。
15.用电人不得采用《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第一百条中的相关行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
16.由于用电人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供电停止,用电人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第九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7.用电人同意供电人依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
四、附则
18.除上述约定外,供、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9.合同中未约定的相关事宜,双方应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0.本合同有效期为10年。合同期满,双方均未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10年重复续展。
21.合同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22.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效,可向供电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3.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可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官网(http://www.bj.sgcc.com.cn)或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
24.本合同在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符合受理范围的情况下,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正式发电后即具有法律效力。